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