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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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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6條的內容,主管機關對工廠進行輔導的事項包括以下五項:一、進行工業生產技術的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和推廣;二、進行工業新產品的開發、工業產品的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和經營合理化等相關事項;三、進行工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四、進行工業污染和工業安全衛生的防制或管理技術;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的事項。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的網站資訊,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目的在於建立安全、健康、環境友善且符合國際標準的工業環境,以提升產業競爭力。主管機關透過各項輔導措施,例如技術研發、人才培訓等,幫助工廠改善生產技術、提高品質、節能減碳,以符合國內外市場需求,同時也加強工廠的環境保護與安全管理。 這些輔導措施的目的在於促進工廠的生產技術升級、提高生產效率、加強品質管理以及遵守環保和安全規定。例如,工廠可以參與技術引進計劃,引進國內外先進的生產技術或設備,提升生產效率和產品品質。此外,工廠也可以參與人才培訓計劃,提升員工的專業能力,達到工廠生產技術升級的目標。 因此,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推動工業發展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透過各項輔導措施,幫助工廠改善技術水平、提高生產效率,實現工廠管理和發展的目標。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新辦理工廠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辦;屆期不補辦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工及再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不補辦或依法不得准予補辦,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對變更產業類別未從新辦理工廠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予以處罰,以加強工廠管理。

(099050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301 制定)

配合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對變更產業類別未從新辦理工廠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予以處罰,以加強工廠管理。

(09905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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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