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7條,在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該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以下事項:建構工廠和救災整備相關資訊系統、提升工廠防災和應變技術、制定組織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對於在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但尚未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7條,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區域內工廠之間的合作,共同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並提升工廠的防災和應變能力。範例可以舉出在同一工業區內有超過五家製造工廠且生產物品達到管制量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輔導這些工廠成立區域聯防組織,並進一步推動各項聯防措施,包括建構資訊系統、提升防災技術以及訂定相關章程和協定。此外,對於尚未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該給予輔導,促使其加入聯防組織,以增強工廠之間的合作和職業災害的預防能力。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辦;屆期不補辦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不補辦或依法不得准予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除本法第二十六條另有處罰規定外,其餘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依本條規定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統。 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災及應變技術。 四、有關組織之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訂定。 五、其他聯防有關事宜。 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工業區為工廠聚集之地,以其為範圍,可有效發揮區域聯防之機制;惟因區域聯防為工廠與工廠間知識、技術、經驗、設備與人力的交流和支援,如各工廠間意見不一,該組織將因而無法成立,因此,為建構工業區內工廠有效之防救災相互支援機制,主管機關有協助、輔導其成立和加入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 三、區域聯防組織之成立,尚涉及經費、人員及有關設備之支援等,因此,工廠成員不宜過少,爰參酌工業團體法第七條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之規定,於第一項規範成立區域聯防組織之工廠應達五家以上。 四、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事項,宜予說明,以引導該組朝向良性之發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配合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除本法第二十六條另有處罰規定外,其餘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依本條規定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工業區為工廠聚集之地,以其為範圍,可有效發揮區域聯防之機制;惟因區域聯防為工廠與工廠間知識、技術、經驗、設備與人力的交流和支援,如各工廠間意見不一,該組織將因而無法成立,因此,為建構工業區內工廠有效之防救災相互支援機制,主管機關有協助、輔導其成立和加入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 三、區域聯防組織之成立,尚涉及經費、人員及有關設備之支援等,因此,工廠成員不宜過少,爰參酌工業團體法第七條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之規定,於第一項規範成立區域聯防組織之工廠應達五家以上。 四、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事項,宜予說明,以引導該組朝向良性之發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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