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 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統。 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災及應變技術。 四、有關組織之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訂定。 五、其他聯防有關事宜。
- 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