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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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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規定,為了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協助工業區內的工廠或位於區外但與工業區相關的工廠設置共同的污染防治設施。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指導和協助,以確保工業區內的工廠或相關工廠在污染防治方面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技術支援和資金援助,以建立或改善污染防治設施,並監督這些設施的使用和維護。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促進環境保護和減少工業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相關的行政規章或指引,例如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的相關措施和要求。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之行為加以處罰。

(0990504 全文修正)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301 制定)

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之行為加以處罰。

(09905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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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規定:「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