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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