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
根据《工厂管理辅导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工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工厂的设立许可或登记: 一、根据本法申请工厂的设立许可或登记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供虚假资料,并且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 二、申请工厂的设立许可或登记时,应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或核准,但该许可或核准已经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撤销确定。 参考资料: 《工厂管理辅导法》第24条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登記證: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經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 二、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法院檢察署通知主管機關者。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廢止工廠登記證後,應移送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一、工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惟如工廠負責人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全部違規經營物品之製造或加工以外業務(如經營買賣業、服務業、娛樂事業等),以低廉地價變相使用圖利,則有違工廠發展整體規劃及公平競爭原則,故特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登記證;並於第二項明定應移送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工廠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裁判確定者,其已申請取得之工廠登記證,主管機關應予廢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以維護國民健康,確保社會安寧。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依本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有不實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取消核發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條文中之「證」字。 三、增訂第二款,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其許可或核准經撤銷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所為許可或登記。
一、工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惟如工廠負責人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全部違規經營物品之製造或加工以外業務(如經營買賣業、服務業、娛樂事業等),以低廉地價變相使用圖利,則有違工廠發展整體規劃及公平競爭原則,故特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登記證;並於第二項明定應移送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工廠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裁判確定者,其已申請取得之工廠登記證,主管機關應予廢止,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以維護國民健康,確保社會安寧。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取消核發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條文中之「證」字。 三、增訂第二款,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其許可或核准經撤銷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所為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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