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定義:工廠是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場所,其廠房達到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到一定電力容量、熱能。 2. 認定標準: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範圍、一定面積以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的認定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 3. 未達標準但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業者:即使不符合上述標準,但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業者仍可以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進行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照本法進行管理。 4. 標準修正對原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的影響:如果由於標準的修正,使得工廠的規模範圍變更,那麼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新的標準範圍內訂定申請許可或登記的期限。同時,對於已經不符合工廠規模範圍的業者,應該要制定工廠登記的處理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了工廠的定義以及認定標準,並且允許未達標準但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業者進行許可或登記。此外,該條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在標準修正時訂定相應的期限和處理方式。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工廠的合法經營和規範管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本法管理。 因第二項標準修正,致工廠之規模範圍變更時,對於原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該標準內訂定申請許可或登記之期限;對於已非工廠規模範圍之業者,應於該標準內訂定工廠登記之處理方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規定已無一址一廠之限制,且有關廠地之認定易生疑義,爰刪除「或廠地」之文字。 三、原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按目前金融機構對於民營製造業之授信或機關學校對於參與投標對象之資格,均要求必須具備工廠登記證,對於未達工廠登記門檻免辦理登記之小型製造加工業而言嚴重影響其營運。是以,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符合業者需求,惟既經核准登記,自當比照達工廠登記門檻以上工廠受本法之規範管理;因此,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有關工廠登記門檻,中央主管機關實有適時檢討之必要,惟在修正該登記門檻後,可能產生原領有之工廠登記證應予廢止或應要求業者限期補辦登記等情形,上述情事均涉及業者權益,應以法律訂之或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方式;因此,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規定已無一址一廠之限制,且有關廠地之認定易生疑義,爰刪除「或廠地」之文字。 三、原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按目前金融機構對於民營製造業之授信或機關學校對於參與投標對象之資格,均要求必須具備工廠登記證,對於未達工廠登記門檻免辦理登記之小型製造加工業而言嚴重影響其營運。是以,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符合業者需求,惟既經核准登記,自當比照達工廠登記門檻以上工廠受本法之規範管理;因此,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有關工廠登記門檻,中央主管機關實有適時檢討之必要,惟在修正該登記門檻後,可能產生原領有之工廠登記證應予廢止或應要求業者限期補辦登記等情形,上述情事均涉及業者權益,應以法律訂之或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方式;因此,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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