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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令及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 (二)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 (三)申請抄錄全國工廠登記資料之准。 (四)擇定行業別,對工廠實施輔導。 (五)違反本法規定工廠處理之查核及督導。 (六)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 (七)其他與工廠管理相關業務之輔導及監督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 (二)轄區內工廠之調查。 (三)申請抄錄及證明轄區內工廠登記資料之核准。 (四)轄區內工廠輔導之實施。 (五)轄區內工廠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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