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本法所定之事項。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來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的事項。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讓中央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分配工廠管理輔導的工作,以確保工廠的合法經營和提升生產品質。具體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也可以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來進行工廠管理輔導相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包括工廠的登記、監督、指導等。委任、委託或委辦的具體方式需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決定而定,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與其撤銷、註銷、廢止及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經委託後,其申請事項由受託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求簡政便民,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工廠設立之許可、登記與其撤銷、註銷、廢止及相關業務事項,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業務如經委託,其申請事項應由受託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本法所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前條主管機關業務權責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求簡政便民,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工廠設立之許可、登記與其撤銷、註銷、廢止及相關業務事項,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業務如經委託,其申請事項應由受託機關辦理。
配合前條主管機關業務權責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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