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6條的規定,工廠隸屬的事業主體僅限於獨資、合夥、公司或符合法律要求並從事製造、加工的業者。這表示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事業主體才能被視為工廠,而其他類型的業者則不符合該法律的定義。 參考資料: - 工廠管理輔導法(經濟部工業局官網)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得為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其他法人。
立法理由設立工廠之事業主體,其組織型態得為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公司或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係指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始屬之,例如農會等。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設立工廠之事業主體,其組織型態得為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公司或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係指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始屬之,例如農會等。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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