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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