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工廠應以其所屬事業的名稱作為廠名。如果同一事業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特定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廠,則應在廠名中標示廠別。 例如,一家名為ABC製造公司在台北市和新北市都有兩個工廠,則這家公司可以分別將其廠名命名為ABC製造公司台北廠和ABC製造公司新北廠,以標示不同廠別。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立法理由工廠名稱應與其事業名稱一致,一事業如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以便於管理,爰予明定。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工廠名稱應與其事業名稱一致,一事業如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以便於管理,爰予明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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