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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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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7條,工廠應以其所屬事業的名稱作為廠名。如果同一事業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特定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廠,則應在廠名中標示廠別。 例如,一家名為ABC製造公司在台北市和新北市都有兩個工廠,則這家公司可以分別將其廠名命名為ABC製造公司台北廠和ABC製造公司新北廠,以標示不同廠別。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立法理由工廠名稱應與其事業名稱一致,一事業如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以便於管理,爰予明定。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0900301 制定)

工廠名稱應與其事業名稱一致,一事業如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以便於管理,爰予明定。

(0990504 全文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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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7 條規定:「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