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8條的第1項規定,工廠必須指派一位工廠負責人,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不得擔任工廠負責人。根據第2項規定,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擁有住所或居所。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指派了一位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礙的人擔任工廠負責人,這就違反了第1項規定。另外,如果一位工廠負責人沒有在國內擁有住所或居所,這也違反了第2項規定。以上兩個例子都可以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8條進行處罰。
工廠應置工廠負責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工廠負責人。 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工廠內部管理,工廠有置工廠負責人之必要;又工廠管理業務繁重,包括生產管理、工業安全、環境保護等,責任重大,必須心智成熟者始能擔任,爰於第一項明定工廠應置負責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工廠負責人。 二、第二項明定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以利工廠管理及政令送達。
工廠應置工廠負責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工廠負責人。 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為健全工廠內部管理,工廠有置工廠負責人之必要;又工廠管理業務繁重,包括生產管理、工業安全、環境保護等,責任重大,必須心智成熟者始能擔任,爰於第一項明定工廠應置負責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工廠負責人。 二、第二項明定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以利工廠管理及政令送達。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