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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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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定義為: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上述資料,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中的主管機關進行定義。在中央政府範疇中,主管機關是指經濟部。在直轄市範疇中,主管機關是指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範疇中,主管機關是指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中,擁有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工廠管理輔導的相關事務。 例如,在一個直轄市,像是臺北市,主管機關就是臺北市政府。而在一個縣(市),像是高雄市,主管機關就是高雄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和管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的執行事項。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   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工廠之定義。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列為管理輔導之對象。至於汽車修理、保養等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個人服務業,非本法規範範圍。   二、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之需並有效管理、輔導工廠,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

(099050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30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工廠之定義。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列為管理輔導之對象。至於汽車修理、保養等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個人服務業,非本法規範範圍。   二、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之需並有效管理、輔導工廠,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

(09905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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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