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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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