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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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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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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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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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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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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28-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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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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