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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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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2.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6條,修正施行前已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到管制量以上的工廠,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申報其所有的危險物品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此條款的目的是要求既有工廠在法規修正後,對其所使用的危險物品進行申報並投保保險,以確保公眾的安全。 參考資料: - 工廠管理輔導法(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4 - 工業局工廠管理專區:https://www.fia.gov.tw/ - 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公告:https://www.fia.gov.tw/public/Attachment/333318445813.pdf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0990504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或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應予適當期限辦理申報其所有之原料和產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按月申報原料儲存量等,爰訂定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0301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或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應予適當期限辦理申報其所有之原料和產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按月申報原料儲存量等,爰訂定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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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6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