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7條,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以及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都需要繳納相關費用,包括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和證明書費。此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之規定進行制定。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8條》。根據這項細則,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7條的授權,訂定了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該標準可能包括不同費用類別的金額以及申請費用所需的文件。 然而,由於未提供完整的參考資料,無法確定最新的收費標準和相關文件。因此,對於此條規定的具體收費標準和文件要求,需要查閱相應的法律文本或最新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指引。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十條發給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繳納「證照費」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十條發給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繳納「證照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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