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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蜜餞醃漬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應有空氣調節設備。 (二)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施。 (三)需用曬場乾燥者,其曬場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 (四)二重釜、湯煮桶、糖漬槽或桶、匙槳、盤、刀、叉等用具,宜為不銹鋼材質,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檢驗設備: (一)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鹽度計。
  2. 蜜餞醃漬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二氧化硫定量裝置。 三、溫度計。 四、pH 測定器或試紙。 五、秤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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