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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並完成使用後所產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用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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