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具體反映各工業區工業發展之需要,以受理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各工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其所轄之工業區擬定各該工業區內適合引進或不適合引進之產業類別。 前項工業主管機關所擬定之產業類別,得視該工業區發展予以檢討。
為具體反映各工業區工業發展之需要,以受理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各工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其所轄之工業區擬定各該工業區內適合引進或不適合引進之產業類別。 前項工業主管機關所擬定之產業類別,得視該工業區發展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