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二、受理單位。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其他應備之書件或應行公告之事項。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6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案時,應當公告以下事項: 1. 允許或不允許引進的產業類別,即決定是否允許特定產業進入工業區。 2. 受理申請的單位,即指定負責處理該申請案的機關或部門。 3. 除了本辦法中規定的必要文件外,還應公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應公告的事項。 這些公告事項的目的是保障申請人和公眾對工業用地變更的事項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只有在公告後,才能確保該變更的程序是透明和公正的。公告應該包括允許或不允許引進的產業類別,這一項目確定了工業區的發展方向和定位。另外,公告也應該指明受理申請的單位,以便提供相關的聯繫和協助。最後,公告還應該提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和相關事項的信息,以確保所有申請人都知道他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和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 1.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6條 2.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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