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限於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條規定,工業區用地的變更規劃限制在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根據這條規定,工業區的用地變更需要符合這些用地類別的要求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定。一個合適的範例是可以在工業區變更為社區用地,這時需要經過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