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其用地面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社區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三、相關產業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扣除前二款公共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面積後百分之五十。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之工業區,原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達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其依前項第三款計算相關產業用地面積比率上限時,所應扣除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以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計算。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條,工業區用地變更後的使用面積比率有以下規定:一、社區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三、相關產業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扣除前兩項公共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面積後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條的規定是為了控制工業區內各類用地的比例,確保充足的公共設施和社區空間的配置。其中,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要求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這是為了保證工業區內的基礎設施能夠完善運作。相關產業用地的比例則不得超過土地總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和社區用地後的百分之五十,這是為了保證產業用地的適度發展,同時給予足夠的公共空間和社區配套。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所提到的法律規定,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前核定編定的工業區,在原規劃中,如果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達到全區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則不受公共設施用地比率的限制。同時,在計算相關產業用地的比率上限時,不需要扣除公共設施用地,而是以全區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計算基準。 總結來說,《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條規定了工業區內各類用地的比例限制,其中包括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相關產業用地的比率要求。此外,針對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前核定編定的工業區,對公共設施用地比率有特殊規定。以上解釋來自相關法規,具有參考價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