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完成申請案之文件初審、基地初勘後,申請人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資料及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及相關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審查時,得視申請案實際情形,要求申請人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有關單位、該工業區內使用人或當地村 (里) 長參加。 申請人於說明會後,應作成紀錄送工業主管機關。
依前條完成申請案之文件初審、基地初勘後,申請人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資料及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及相關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審查時,得視申請案實際情形,要求申請人舉行公開說明會。 申請人舉行說明會時,應通知有關單位、該工業區內使用人或當地村 (里) 長參加。 申請人於說明會後,應作成紀錄送工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