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根据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6 條的规定,申请人在完成使用相关证照的次日起一年后,才得再次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用地变更规划。 参考资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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