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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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