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