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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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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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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該規定,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再利用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的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三、事業廢棄物的許可再利用數量。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的事項。 舉個例子,如果通案再利用的許可文件記載了再利用機構的名稱為「XX再利用公司」,地址為「台北市XX路XX號」,負責人為「張XX」,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為「電子製造業」,種類代碼為「A001」,名稱為「印刷電路板」,用途為「再利用為原材料」,許可再利用數量為「每年1000公斤」,核發日期為「2022年7月1日」,許可期限為「5年」,並且根據本部規定記載了其他需求事項,那麼這些內容都應該在通案再利用的許可文件中記載明確。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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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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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