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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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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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需確切記載再利用事業所屬的事業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相關資料。 2. 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需要清楚記載與再利用事業合作的再利用機構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相關資料。 3. 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需詳細列明該再利用許可涉及的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以及再利用的具體用途。 4. 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需要具體指明該再利用許可所涉及的事業廢棄物的數量。 5. 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需將再利用許可的核發日期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明確記載。 6. 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根據本部(指經濟部)的相關規定,還可能有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在這些事項的記載中,可以確保再利用許可文件中包含關鍵的資訊,以便監管機關對再利用事業的執行進行適當的監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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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