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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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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