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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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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濟部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時,必須通知事業和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之前,經濟部需要徵求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和審查。這個規定旨在確保提供再利用許可的決策是透明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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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