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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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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
  2.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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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針對每項進行解釋: 1.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根據此條規定,當再利用機構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後,開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所涉及的事業訂定契約書。該契約書的內容應詳細記載雙方的合作內容和條件,並且再利用機構應將契約書妥善保存三年,以供需要時查核。 2.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契約書所應記載的事項,應按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根據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契約書應詳細記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的基本資料、再利用項目、再利用方式等相關內容。 論述結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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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