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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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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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針對每項進行解釋: 1.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根據此條規定,當再利用機構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後,開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所涉及的事業訂定契約書。該契約書的內容應詳細記載雙方的合作內容和條件,並且再利用機構應將契約書妥善保存三年,以供需要時查核。 2.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契約書所應記載的事項,應按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根據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契約書應詳細記載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的基本資料、再利用項目、再利用方式等相關內容。 論述結束。
- 核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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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