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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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其前月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運作相關檢測之紀錄: 一、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之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 二、污染防治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 三、再利用產品檢測項目、方法、頻率與檢測結果。
- 2.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依許可文件內容產製之再生粒料,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者,其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且清運機具裝置之系統規格,應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之規定,並依附表之附件一申報遞送聯單。
- 3.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以及收受使用許可再利用機構產製之再生粒料者,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其前月最終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 一、經許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於填海或填築土地相關用途,由再利用機構申報。 二、經許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製再生粒料以外,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由再利用機構申報。 三、經許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製再生粒料,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由再生粒料使用者申報。
- 4.依第一項及前項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本部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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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22條規定了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該遵守的申報程序和項目。根據第22條第1項,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按照許可文件的要求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的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前一個月按照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的再利用運作相關檢測的紀錄。具體要求包括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的允收標準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和檢測結果,污染防治相關檢測項目、方法、頻率和檢測結果,以及再利用產品的檢測項目、方法、頻率和檢測結果。這些申報內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再利用過程的合規性和追蹤能力。 而根據第22條第2項,如果取得再利用許可的再利用機構在生產再生粒料時被視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則其清運工具必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符合所公告的規定。這些規定和要求都應該在申報時提交相關的附件一遞送聯單。 此外,根據第22條第3項,再利用機構以及收受使用許可再利用機構產製的再生粒料應該在每月十日前申報前一個月的最終再利用產品的銷售使用紀錄。具體要求包括填海或填築土地相關用途的再利用產品的申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應進行流向追蹤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的申報,以及再生粒料使用者的申報。這些申報內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再利用產品的最終去向可追蹤。 最後,根據第22條第4項,如果在申報時遇到相關軟硬體設施故障無法按時完成申報,再利用機構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經濟部報備並做好紀錄。而在修護完成的一天內,應該補行連線申報程序。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2條的目的是確保再利用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規定,並能夠追蹤再利用過程和再利用產品的去向,以維護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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