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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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求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結果,本部得公示於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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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 本部有權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追蹤查核,或要求事業和再利用機構提供相關的再利用運作資料和說明。事業和再利用機構應該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根據前項追蹤查核的結果,經濟部有權在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上公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時,確保相關的資料和運作是透明和合規的。如果事業和再利用機構不配合提供資料或拒絕受查,經濟部有權對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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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