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籌設智慧型工業園區應先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經濟部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園區開發計畫書。 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經過文件。 前項第二款園區開發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園區特性分析。 二、園區開發構想、區位及時程。 三、財務計畫概述。 四、土地處理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籌設智慧型工業園區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並報請經濟部核准: 1. 申請書 2. 園區開發計畫書 3. 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經過文件 其中,園區開發計畫書需要包含以下事項: 1. 園區特性分析 2. 園區開發構想、區位及時程 3. 財務計畫概述 4. 土地處理要點 這些文件的內容將用於評估智慧型工業園區的可行性和規劃。申請者需要清楚地陳述園區的特點、開發構想、財務計劃以及土地處理等相關內容。這些文件將在核准過程中被用來評估園區的可行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程度。 參考資料: -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經濟部,2019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
- 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