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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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 2.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3.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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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承裝業的定義:本規則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稱為電器承裝業。 範例:一家公司提供電力工程安裝及維修服務,包括將電器設備連接到電網,這家公司就被歸類為電器承裝業。 2. 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責:依照本規則,中央主管機關負有執行承裝業相關事項的職責,並有權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執行。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地方政府的電力管理部門或委外的專業機構來執行電器承裝業的管理與監督任務。 3. 市(縣)主管機關的職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相關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來執行本規則所規定的事項。 範例:台北市政府可以委託台北市電業工程同業公會來監督、管理該市的電器承裝業,例如核准申請、監督執行等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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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