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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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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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電器承裝業在承裝前必須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登記完成後,在一個月之內,必須加入登記所在地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方可開始營業。同時,相關的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能拒絕電器承裝業的加入。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該規則依據電業法第75條第4項規定所訂定。同時,根據台電公司營業手冊的規定,電器承裝業必須在加入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後,才能受理台電公司的工程報裝。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和文件的關聯,可以確認電器承裝業必須進行登記並加入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才能合法經營。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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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