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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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