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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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之登記,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單相受電之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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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承裝業的登記分為甲專級、甲級、乙級和丙級四級,其承裝工程範圍如下: 1. 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的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該工程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2. 甲級承裝業:承裝除甲專級承裝業以外的電業供電設備和用戶用電設備的裝設和維修工程。 3. 乙級承裝業:承裝除甲專級承裝業以外的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和用戶低壓用電設備的裝設和維修工程。 4.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的裝設和維修工程。 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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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