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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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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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了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者應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本額和合法固定營業場所。根據第二項,申請者應僱有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人員,在第一目資格方面要求雇傭十名以上的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的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電機安全管理規則》第15條的內容即為相關規定;在第二目資格方面要求雇傭二十名以上的電機技師或丙級以上的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電機安全管理規則》第16條的內容即為相關規定。根據第三項,申請者應具備符合特定標準的設備,其中包括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的移動式起重機三輛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的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電機安全管理規則》第40條的內容即為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電機安全管理規則: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公告之法規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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