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二)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