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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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三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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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6條,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的資本額和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雇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 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的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者依法考驗合格並取得證書的甲種電匠。 (二) 電機技師或丙級以上的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者依法考驗合格並取得證書的甲種或乙種電匠。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具有足夠的資本和相應的專業人員,以確保他們能夠安全地進行電器承裝業的工作。 參考資料: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行政院公報) - 新電器設備安全管理法(行政院公報) - 建築物電氣設備規則(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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