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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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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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僱有符合資格要求的人員,其中至少應有以下職業資格之一: - 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 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以下是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資料: 根據「電工事業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電器承裝業需要在申請登記時提供有關員工的相關證照資料,以證明其具備符合規定的人員。 此外,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乙級承裝業者在申請登記時需提交有關公司的資本額證明及營業場所的相關證明文件,以符合該條的資本額及營業場所要求。 以上資料可作為解釋該法條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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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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