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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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 (二)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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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的資本額和合法固定的營業場所。 該條款的範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7條,該條規定了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需要具備的資本額和營業場所要求。 2. 雇用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員至少一名: (一) 電機技師。 (二) 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 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該條款的範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6、7條,該條規定了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需要具備的人員資格要求。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民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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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