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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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 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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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9條,承裝業在裝設和維修工作時,不得僱用以下人員: 1. 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的人員,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除外: a.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98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測驗並合格的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等相當於丙級技術人員,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 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到主管機關處分的人員。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僱用的人員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以提供安全和可靠的電器承裝服務。該法條限制了未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裝設和維修工作,以保證工作的品質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行政院公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人員資格測驗相關規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目前無相關案例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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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