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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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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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的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依法登記之職務。這意味著在電器承裝業任職的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上述職務,以確保電器承裝業的專業與合規性。此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疏失或其他不當情況的發生。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同時擁有上述不同職務,他們可能面臨相關懲罰,例如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詳細的執行辦法和相關情況應參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的正式文件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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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