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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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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的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依法登記之職務。這意味著在電器承裝業任職的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上述職務,以確保電器承裝業的專業與合規性。此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疏失或其他不當情況的發生。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有人同時擁有上述不同職務,他們可能面臨相關懲罰,例如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詳細的執行辦法和相關情況應參考《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的正式文件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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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