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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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