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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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1條,承裝業的負責人必須具備第五條至第八條所規定的受僱資格,才能自行擔任各級承裝業的受僱人員。這表示承裝業的負責人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要求,才能擔任該行業中任何一個級別的受僱人員。例如,如果一個人想要擔任高級承裝業的負責人,他必須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中有關高級承裝業所規定的受僱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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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