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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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五、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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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2條,申請承裝業登記需要檢附以下文件,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 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3. 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 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5. 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備清冊。 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為了證明承裝業的合法性和資格,並確保承裝業在進行工程時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其中,第5項提及了甲專級承裝業需要提交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的設備清冊,這是為了確保其設備符合安全和技術要求。 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五條至第八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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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