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3條,提供以下釋義: 1. 第1款規定了承裝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將會發給登記執照,且中央主管機關會另定登記執照的格式。這表示電器承裝業在經過審查後,需要持有有效的登記執照才能從事相關業務。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條、第2條。 2. 第2款規定了承裝業的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若要延長有效期限,需要在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新的登記執照。若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原登記執照將在有效期限屆滿後失效。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條。 3. 第3款規定了展延審查的項目,包括申請書表所載的事項、最近一期的完稅證明、當年度的公會會員證書,以及登記執照有效期限內至少一位受僱人員參加並通過第二十條的培訓或講習的合格證明文件。如果登記執照登載的事項有變更,承裝業可以在申請展延時一併辦理。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3條。 以上是根據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依據相關法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所載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