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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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14条的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一个承装业相关登记事项的电脑信息系统,供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当地电业及相关电气工程工业同业公会进行查核或查阅。此外,各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按照中央主管机关所定的格式,将其办理合格承装业的登记管理资料传送至上述电脑信息系统;其中,若有任何变更也需要进行相同操作。 参考资料:《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14条》及經濟部官方网站上相关规章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理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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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