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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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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5條,電器承裝業在解僱或離職任職於該業的員工時,應在三個月內再次招募新的員工以補足職位,並且需要申請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這意味著承裝業在解僱或離職員工後,需要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的人才招聘,並且必須向相關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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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承裝業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