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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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5條,電器承裝業在解僱或離職任職於該業的員工時,應在三個月內再次招募新的員工以補足職位,並且需要申請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這意味著承裝業在解僱或離職員工後,需要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的人才招聘,並且必須向相關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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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