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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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6條,主要內容如下: 1. 承裝業不得轉包經辦工程。 2. 承裝業可以分包經辦工程給其他承裝業者,但分包部分的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的百分之四十。對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前已簽訂的工程契約中約定的分包經辦工程,仍然適用此前的規定。 3. 甲專級承裝業可以承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的工程,但限於自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包的配電外線工程。 參考資料:《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行政院公報,102年5月8日修正 範例:根據資料內容,無法找到具體涉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範例。
- 業已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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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