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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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 2.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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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如果承裝業登記執照上的事項有變更,承裝業者需要在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連同原執照和相關資料申請換發新的執照。如果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無法辨識,負責人需要聲明作廢,然後申請補發或換發執照。 參考資料: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線上]。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4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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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