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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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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2. 2.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執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承裝業申請停業時,申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應將其登記執照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而在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該業者則應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登記執照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進行廢止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電器承裝業者決定停業一年,則必須在申請停業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的期限。而當業者申請恢復營業時,主管機關則應將先前送交的登記執照歸還給業者。另外,如果該業者決定結束營業或解散公司,則必須填寫申請書,並將登記執照送交主管機關,以進行廢止登記程序。 以上解釋是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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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