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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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承裝業申請停業時,申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應將其登記執照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而在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該業者則應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登記執照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進行廢止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電器承裝業者決定停業一年,則必須在申請停業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的期限。而當業者申請恢復營業時,主管機關則應將先前送交的登記執照歸還給業者。另外,如果該業者決定結束營業或解散公司,則必須填寫申請書,並將登記執照送交主管機關,以進行廢止登記程序。 以上解釋是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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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