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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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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其參加訓練或講習。
  2. 2.前項通知應以掛號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20條,電器承裝業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指派受僱用的人員參加技術規範的訓練或講習。如果訓練或講習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再次通知他們參加訓練或講習。這樣的通知應該是以掛號方式進行的。 例如,如果某家電器承裝業公司接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通知,要求他們的員工參加關於電器安裝技術規範的培訓課程,公司就必須指派相應的員工參加該培訓。如果其中一位員工沒有通過該培訓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再次通知該公司,要求他們指派該員工參加額外的培訓。而且,這樣的通知應該是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傳送的,以確保通知的確被接收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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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