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 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 (機構) 、協調其他機關 (機構) 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之方式組成。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之需要,必要時亦得委託公民營事業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組成接管營運小組,以執行接管營運的職務。這個接管營運小組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指派所屬機關(或機構)、協調其他機關(或機構)的人員,或者聘請專家學者組成。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業務上的需要,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的一部分委託給所屬下級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執行。此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的需要,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公民營事業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