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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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及其他部會有關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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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4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以及其他相關部會應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意味著這些部門應該合作並提供支援,以確保順利進行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接管營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相關部門能夠共同合作,以實現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有效運作。根據這項法規,交通部和國際商港等部門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援,協助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順利進行接管營運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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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