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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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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及其他部會有關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4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以及其他相關部會應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意味著這些部門應該合作並提供支援,以確保順利進行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接管營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相關部門能夠共同合作,以實現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有效運作。根據這項法規,交通部和國際商港等部門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援,協助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順利進行接管營運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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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交通部、國際商港及其他部會有關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