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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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以下簡稱被接管人) : 一、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名稱。二、被接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營運小組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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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5條,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強制接管處分時,必須進行下列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人(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1. 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名稱。 2. 被接管人的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以及其住所或居所。 3. 強制接管營運的理由和依據。 4. 接管日。 5. 接管營運小組的權限。 6. 被接管人應配合的事項。 7. 其他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公告的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的日期和地點刊登於新聞紙。 範例:當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決定強制接管一個工業專用港時,他們必須公告該港口的名稱、被接管人的名稱、接管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個公告必須在新聞紙上刊登,並持續三十天。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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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