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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受委託人應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並同意於不履行時,工業主管機關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業主管機關為前項約定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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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受委託人應當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如果受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工業主管機關訂定委託規定時,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下為參考資料與相關範例: 1.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工業主管機關公告) - 參考資料: 行政法規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54) - 相關範例: 根據該法規第 19 條的規定,受委託人應當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如果受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 行政程序法(中華民國法務部公告) - 參考資料: 行政法規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01) - 相關範例: 根據該法規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訂定委託規定時,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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