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委託人應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並同意於不履行時,工業主管機關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業主管機關為前項約定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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